教学检查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学质量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为加强教学监控,规范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方式
教学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教学检查由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同时实施,学校检查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二级学院检查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检查实施办法。
二、日常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师生到课率,课堂纪律,学生作业批改,授课进度,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等基本教学运行情况;
(二)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听课检查。校领导、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员以及教师随机听课,对任课教师教学活动进行督促和指导。
三、定期检查
(一)期初检查
期初检查安排在开学后第 2 周至第 3 周内,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上学期课堂教学信息反馈情况;
2.上学期试卷批改、整理和装订情况;
3.本学期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实施情况,实践教学开设情况;
4.本学期课表安排是否合理,教学进度计划表的拟定和审批情况;
5.教师、学生出勤情况及课堂教学秩序等。
(二)期中检查
期中检查安排在每学期第 9 至 11 周,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领导重视教学情况(二级学院领导听课、研究教学工作情况);
2.教师调(停)课、代课情况,准时上、下课及授课计划执行情况;
3.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缺席情况,上课听讲情况;
4.期中考试的进展情况;
5.实践教学开展情况;
6.各项教学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三)期末检查
期末检查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试卷审批、报送以及印刷情况;
2.期末考试的准备与安排情况;
3.学生考试纪律;
4.期末考试试卷的批改情况;
5.下学期教学工作安排落实情况等。
四、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教改项目、课程建设、专业建设、试卷批改和整档、毕业论文等不同内容开展的阶段性检查,将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安排。
五、检查结果的反馈及处理
(一)对教学检查的结果,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教务处可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到二级学院或个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二级学院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教务处负责做好教学检查档案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原《泰山学院教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泰院政发〔2012〕85号)同时废止。
(泰院政发〔2019〕16号,二〇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