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质量管理,推动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教师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一、评价原则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和效率原则,坚持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师教学能力原则。
二、评价范围
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所有校内专任、兼任教师。
三、评价时间安排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统一部署。
四、评价指标和标准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具体指标和标准,通过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平台统一设定,学年内使用。
五、评价主体和权重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主体包括学生、二级学院同行、校级教学督导。二级学院同行主要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系(教研室)主任、院级教学督导员和教师代表组成,10人以上,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1/3。
各评价主体的评价权重分别为:学生40%、二级学院同行40%、校级教学督导20%。
六、评价组织和实施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
1.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工作在每学期末进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统一发起,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正确导向的评价培训,组织学生对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2.二级学院同行评价
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学院同行听课评课,研究解决评价过程中的问题,完成本学院全体专兼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3.校级教学督导评价
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校级教学督导员落实评价工作。校级教学督导员通过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平台认领听课任务,及时提交听课评价结果。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统筹督导听课安排,及时统计督导听课情况,跟进听课进展,充分掌握听课覆盖面。
学院同行成员及校级教学督导评价实行回避制度。
七、评价成绩计算方法
各评价主体分别通过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平台进行评价,每项指标根据评价等级自动折算为分数,评价成绩取平均分计算,根据需要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对学生评价成绩和督导评价成绩,充分考虑不同班级、不同督导的差异,将数据进行科学优化。
评价成绩=学生*40%+二级学院同行*40%+校级教学督导*20%。
若遇本学年无校级教学督导评价成绩的,按照其他两项成绩折算生成教师评价成绩。
八、评价结果及应用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排序,并按比例控制划定等级。跨学院上课的教师,成绩汇总后在教师所在学院进行排序。
2.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3.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评价教师总数的25%。其中二级学院党政领导优秀等级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其参评总数的50%。
4.评价成绩折算后计入年度教学工作考核教学质量得分。
5.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为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供决策信息,作为教师课堂教学持续改进、评优评先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九、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泰院政发〔2021〕90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