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文]:泰山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者: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发布时间:2021-12-31浏览次数:144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动态,改进教学管理,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2021)》《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2018)》《关于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有关规定(2014)》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坚持立德树人。强化思想政治理论课价值引领功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强化过程管理。推进领导干部带头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解决教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培育大学质量文化。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课堂教学环节评估监测方面的作用,将质量文化建设内化为全校师生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领导干部

1.校领导。

2.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3.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听课范围

1.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面向全日制学生开设的所有课程,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与法治、形势与政策等课程)和新教师所授课程作为重点听课范围。

   2.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本学院开设的课程为主。

第四条 听课学时

1.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对开设的每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至少听课1学时;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对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至少听课1学时。每位校领导每学期听课总时数不少于4学时,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总时数不少于8学时。

2.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中至少包含2学时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创新创业学院)、招生就业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人及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副职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中至少包含1学时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

3.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听课不少于8学时,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4.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领导班子每位成员,在一个任期内需要对所有授课教师做到听课全覆盖。

第五条 听课方式

1.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佩戴听课证。听课后与授课教师和上课学生进行交流,反馈听课意见。填写《泰山学院听课记录与评价表》或登录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平台,对所听课程进行客观评价。涉及到师德师风、政治思想、教学设施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学院沟通,相关部门及学院应采取得力措施,迅速解决。

2.加强听课的针对性、规划性,把听课和本职工作、听课与提升教学质量结合起来。

第六条 听课管理

1.学期初(一般是开学第一天),校领导的听课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统筹安排。

2.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听课时间和所听课程。

3.学期末,校领导填写的听课记录与评价表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统一回收。职能部门负责人填写的听课记录与评价表,以部门为单位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各二级学院领导填写的听课记录与评价表,由学院自行存档,填写学校统一编制的听课汇总表,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中心。通过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平台提交的听课评价,可不必再报送纸质评价表。

4.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对领导干部每学期的听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泰山学院听(看)课制度实施方案》(泰院政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泰院政发〔202187号,二二一年十二月)